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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消防审验流程及条件需知
2018-12-19

一、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二、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1、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2、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3、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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